各院(系):
根据有关工作要求,2015年高校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已开始受理。为保证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知悉有关政策,能够按期申请获得资助,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本次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报送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只报送纸质版,见附件1)。要求黑色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晰,书写工整,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填写《申请表》前请认真阅读本表第二页附带的《填表说明》。填写后需院(系)审查加盖公章;学校财务部门审查实际交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金额并加盖公章。
2.学生本人填报《学费补偿汇总表或贷款代偿汇总表》(只报送电子版,见附件2),将电子版发送至xsdkb@chd.edu.cn。邮件请以“学院+本科/硕士/博士+姓名+学费/贷款”命名,以便分类下载;若有信息更新第二次发送邮件时需在标题中注明“更新”字样。汇总表信息是进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请严格按照《汇总表填写说明》(见附件3),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
3.《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特别注意:(1)协议书不能说明该生符合代偿资助条件,用人单位需提供相关证明;(2)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需由单位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4.由用人单位开具提供、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工作证明》原件(不得扫描或复印,一式两份)(见附件4)。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开具并加盖公章、学生本人签字确认。证明中应包括就业学生基本信息、基层就业单位名称(全程)、县级以下基层工作详细地址、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年限(大写)、单位证明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一般为人资部门,尽可能手机和座机同时填写)等内容。工作具有流动性的至少应罗列2-3个详细工作地点。证明材料上还须学生本人亲笔签署志愿在西部基层单位工作的意见。
二、不予以受理的情况
1.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毕业生。
2.不予受理以下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申请:(1)就业单位地区非中西部地区(山东、辽宁、北京、天津、江苏、浙江、上海、广东、福建等9省)和非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2)服务年限不足三年;(3)往届生,定向(含国防生)和委培及在校期间已全部免除学费的学生;(4)实际工作地点在地级市市辖区及所辖街道、社区(村)等,以及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5)非艰苦行业:金融、烟酒、通讯等。
三、基层单位的界定
1.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在县城中学从事教育工作、县城医院从事医务工作和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2.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等特点,工作现场可以适度放宽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3.其他界定:(1)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2)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3)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
四、时间安排与要求
请各院(系)资助教育工作专干及毕业班辅导员通过各种毕业生联系途径和方式通知有关毕业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只适用于2015年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不在申请范围。
请申请同学把所有纸质材料(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申请表原价2份、工作证明原件2份,不需要装订)于6月18日(星期四)下午17:00前递送或邮寄至长安大学本部北院教学区资助教育中心办公室(校本部北院教学区主楼一层东段,电话:82334149,收件人:马老师),在此之前请把《学费补偿汇总表或贷款代偿汇总表》发送至xsdkb@chd.edu.cn(邮件收到后系统会有自动回复)。再次强调说明:邮件请以“学院+本科/硕士/博士+姓名+学费/贷款”命名,以便分类下载;若有信息更新第二次发送邮件时需在标题中注明“更新”字样。汇总表信息是进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请严格按照《汇总表填写说明》(见附件3),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
申请材料要求真实、准确、规范和详实。对提供材料不实的,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并告知就业单位。《申请表》中“院(系)审查意见”、“毕业学校财务部门对实际交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查意见”两栏报送前需填写意见并盖章(学院盖行政章,财务处在校本部北院教学区基础楼一层东侧基金科审核用印,电话:82334230)。请各位申请同学随时关注长安大学资助教育中心网站(网址:http://zzjy.chd.edu.cn/),及时配合后续有关工作。
特注:请各位同学严格按照以上说明及时间点准备材料,以免出现问题。
咨询电话:029-83135158
联系人:孙老师
附件: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包括填表说明)
2.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汇总表(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
3.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汇总表填写说明
4.工作证明模板 (原件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