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二)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本科生每生每年代偿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补偿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本人须在每年5月30日之前向所在院、系递交《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院、系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核申请资格,并签署意见,加盖学院公章,于每年6月10前报学生工作部;
(三)学生工作部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就业单位性质及在校表现,确定我校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候选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四)在每年6月30日前,学生工作部将符合条件的我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对存在“二次定岗”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学校在11月底以前统一受理,经审查后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最终审定。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补偿代偿资金拨付给学校后,学生工作部审核后制表,由计划财务处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代偿资金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第十条 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需在获得资格后将当年的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学校,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各院(系)在补偿代偿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各院(系)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
(二)将毕业生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和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并安排专人负责与毕业生就业单位定期联系,主动了解毕业生的工作情况;
(三)定期向学生工作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学校及时掌握补偿代偿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四)各院(系)负责于每年6月15日前将近三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学生工作部。
第十二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位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础单位的毕业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学校将有关情况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国家有关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院、系和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长安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长大学服〔2009〕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