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在籍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奖学金实行申请制度。其基本申请条件为: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坚持体育锻炼,体育课或体测成绩达标。
第四条 本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人民币)。各院系获奖的名额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学校的指标,结合院系学生人数确定,并适当向国家规定的特殊学科专业倾斜(水利类、地矿类专业学生人数按120%核定)。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本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本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本奖学金的评定应在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产生(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确定参照《长安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执行,学生品学兼优情况的确定依据各院系评选实施细则执行)。其评选程序为:公开评选办法-学生申请-院系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院系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报学生工作部汇总整理-学校本科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本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本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本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对本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长安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长大学〔2007〕2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