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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2021年07月22日 11:3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含预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学校综合考虑各学院(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进行分配,并向国家规定的特殊学科专业适当倾斜(水利类、地矿类专业学生人数按120%核定)。

第三条 学校本科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评审办法,审批受助学生名单。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含预科)的评审工作。各学院(系)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初评。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审,每年9-11月集中进行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长安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理由。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各学院(系)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负责组织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评审,提出获得国家助学金初选名单及资助等级,公示无异议后,将材料汇总报学生工作部。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对各学院(系)初选学生进行审核,报学校本科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学校按月发给获得资助的学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一条各学院(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时做好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核实后从当月起中止发放国家助学金。情节特别严重者追回资助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责任;

(二)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

(三)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虚报冒领资助资金;

(四)受助学生用国家助学金请客、高消费及其他不正当用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安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长大就〔2007〕2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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