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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2010年05月20日 00:00  点击:[]

长安大学文件

长大学服〔2009〕85号

关于印发《长安大学毕业生学费

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长安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长安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长安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 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高职和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含国防生)、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 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 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 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每个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高职和研究生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本人须在每年5月30日之前向所在院、系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表一)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对就业协议无法鉴别实际工作地点是否属基层单位的,就业单位应出具相关证明:证明中应包括就业学生基本信息、就业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年限(大写)、单位证明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对证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院、系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核申请资格,并签署意见,于每年6月10前报学生就业与发展服务中心;

(三) 学生就业与发展服务中心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就业单位性质及在校表现,确定我校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候选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四)在每年6月30日前,学生就业与发展服务中心将符合条件的我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对存在“二次定岗”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学校在11月底以前统一受理,经审查后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对选调分派及从事艰苦行业等存在二次分配的学生,应出具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二次分配就业证明由第一次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和二次接收单位共同出具,证明中应包括就业学生基本信息、二次接收工作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年限(大写)、一次接收单位证明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二次接收单位证明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五)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最终审定。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学校后,学生就业发展与服务中心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六)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学生就业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将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定期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

第十条 各院(系)在代偿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各院(系)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

(二)将毕业生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和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并安排专人负责与毕业生就业单位定期联系,主动了解毕业生的工作情况;

(三)定期向学生就业与发展服务中心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学校及时掌握代偿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四)各院(系)负责于每年6月15日前将近三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学生就业与发展服务中心(《在职在岗情况表》见附表二)。

第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位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础单位的毕业生,各院(系)要及时掌握情况,上报学生就业与发展服务中心,配合就业单位人事部门督促、要求其及时向学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校应及时联系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为其重新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学校将有关情况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国家有关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二条 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可同时享受国家、各省市区和学校有关毕业生就业的优惠政策及相应荣誉,但不享受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院、系和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就业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长安大学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实施办法》(长大学〔2007〕124号)同时废止。

附: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表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已签定的服务年限

本人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家庭地址及邮编

就业单位名称

就业单位地址及邮编

就业单位联系电话

实际缴纳学费金额

贷款本息金额

申请代偿金额

院(系)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毕业学校财务部门对实际缴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的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毕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毕业学校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办理代偿手续,最终核定代偿金额为人民币 元。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长安大学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毕业时间

学 历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贷款经办银行全称

贷 款

合同号

贷款起止

时 间

贷款本金(元)

家庭地址及邮编

就业单位名称

就业单位详细地址及邮编

就业单位人事部门

联系电话

已签定的服务

年限(大写)

在职在岗情况

是否在职在岗

离职离岗是否为正常调动

本人一年来工作情况(地点、内容、表现等)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就业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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